小案大道理 买课容易退费难 调解维权这样办k1体育十年品牌

2024-07-26 02:19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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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k1体育2022年年底,李女士与小姐妹一起报名了公司附近瑜伽馆的1对3体态调整私教课程,共55节课,三人预交了费用12000余元;李女士个人报名1对1私教课程,共22节课,预交了费用5000余元。

  2023年9月,瑜伽馆负责人通过微信联系李女士,告知其三人剩余课程已经过期,需在11月前全部上完,否则将予以作废。李女士表示,协议签订时并未约定有效期,且瑜伽馆也未及时提醒临近期限,突然要求快速上完所有课程是不合理的。三人讨论后决定不再上剩余课程,要求瑜伽馆退款12000余元。而瑜伽馆坚持只能退一半费用,或以两节课为手续费进行转让,双方协商无果,李女士三人诉至法院。

  庭审中,承办法官认为原、被告争议焦点较为明确,遂把握时机展开调解工作。法官向双方阐释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,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,并提出居中解决方案,希望李女士三人合理计算未接受服务的课程费用,瑜伽馆从诚信经营、树立口碑、长远发展等多方面考虑。最终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并签订了调解协议,瑜伽馆退还李女士三人未消耗课程费10000余元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: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: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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